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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女性就业保障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2024-05-20 13:35:12 来源:人民政协网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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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女性就业保障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莫荣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5月20日 第 03 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提出,要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护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尽管各地出台了生育支持和就业保护相关政策,但仍未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为此建议:

  强立法,消除生育女性就业歧视。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中要强化为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的政策保障,支持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指导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认定标准,加强反就业歧视宣传。

  提升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水平,着力解决家庭养育难题。以“十四五”末期每千人口拥有4.5个托位数为目标,持续开展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预算范围,构建完善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并逐步形成与托育公共服务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母亲产假、父母育儿假、育儿补贴、税费减免、用人单位家庭友好型人力资源管理等政策支持体系。

  统一完善生育假期制度。建议国家层面统一生育假期标准,改变全国生育奖励假省际差异现象,形成普惠性产假,由生育保险支付参保女性的产假津贴。建议优化生育假期结构,完善生育假期体系,设置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家庭照料假等多种类型,清晰界定各类假期的功能。

  推进女性生育权益保障和就业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生育保障政策,在制度设计上树立鼓励女性生育的核心理念,减少消除一些高校科研机构“非升即走”对高知女性生育和就业的影响。将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纳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形成托底保护。建议运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补偿企业在生育支出上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提高小微企业参保积极性。

[责任编辑:张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