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性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创新性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李正国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5月08日 第 09 版)
2019年7月,贵州省凯里市的姜某因身份证遗失向公安机关报失,并补办了新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021年5月,姜某发现,2019年7月至8月,他的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四川成都市某区注册成立公司28家,自己被登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姜某随即以身份信息被冒用,向成都市某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28家公司冒名登记。2021年5月25日,某区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已经完成身份核验”,遂作出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2021年6月,姜某因不服该决定,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发现案情属实。某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有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身份核验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有其依据。
针对这一情况,该区检察院组织姜某与行政机关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沟通协调会,经过研究会商和释法说理,就化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某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姜某28家工商登记。姜某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和意见表示认可,同意不再就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进行申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中实名认证系统存在冲突的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某区行政审批局对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督促该局向上级行政机关及时反馈问题,成功促使上级行政机关下发通知,对相关规定的执行进行了调整。检察机关收到通知后,坚持跟踪问效,督促某区行政审批局据此对此前反映身份信息被冒用未受理的200余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重新进行受理,实现了“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效果。
该案例较之现行制度颇具创新。在介入时间上,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的同时受理了当事人姜某的监督申请,有别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申请监督的情形;在介入方式上,检察机关采用组织当事人、行政机关召开沟通协调会的方式面对面研讨问题,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审查形式,既降低了沟通成本,又有利于工作实效的提高;在监督效果上,检察机关以点带面,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同类问题,将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区别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
这个案例是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对现行行政检察制度进行的有益探索。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各地实践表明,行政检察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另一方面,行政检察监督具有外部性、主动性、全面性的特征,能够弥补被动、保守、以私益保护为主的行政诉讼的不足,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当前,行政检察工作还在创新中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找准方向,明确定位,厘清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权、监察权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边界,确保检察监督权规范行使;探索综合运用多样化监督手段,选择检察权介入的合理时机,灵活运用检察建议、行政执法备案、支持起诉、会商研讨等多种措施,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